“志愿者”(英語Volunteers),是一個沒有國界的名稱,在西方發(fā)達國家中,是指不受私人得益的驅使、不受法律強制,是基于某種道義、信念、良知、同情心和責任感,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、貢獻個人的時間、才能及精神,而從事社會公益事業(yè)的人或人群。
在香港,志愿者被稱為“義工”,志愿者行動叫做義務工作。香港義務工作發(fā)展局則將“義工”(“志愿者”)定義為:“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,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,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的人”。同時將義務工作定義為:“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,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,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。”